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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2021年湖北省全体研考考生的公开信

来源:在职研究生网     2021-05-19 11:41     点击:   次

候选人和朋友:

大家好!

一年一度的考研即将开始,省教育考试院提醒所有考生:诚信考,公平竞争!做好防疫工作确保安全!

考研是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全国性考试,关系到考生个人的发展前途,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希望。维护考试公平,保证人才选拔公平,既是国家利益的体现,也是广大考生的愿望。但近几年来,仍有少数考生有幸通过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超出自己真实水平的成绩;每次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总有一些不法组织和人员利用考生的心理“走捷径”,兜售虚假的问题和答案,或者声称能够得到答案,将答案传入考场,向考生出售电台作弊工具,从而导致部分考生上当受骗。

为了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选拔人才的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顶替考试罪”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欺骗手段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9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只要考研组织作弊,即视为“情节严重”;只要具有避免和突破考场防范措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和存储试题及答案,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的功能,就被认定为“作弊设备”;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研究问答不完整或者与标准答案不一致,不影响相关罪名的认定;为作弊团伙提供作弊设备或其他帮助,建立专门针对考试作弊的网站和交流群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研究中的作弊涉及多项犯罪,几项犯罪将一起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和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作弊设备和材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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