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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政策简介

来源:在职研究生网     2021-07-01 08:02     点击:   次

自考新政简介制度的完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自学考试制度 继承中国唐代优秀文化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创造了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学为基 础、辅之以社会助学或自学补习的教育方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项壮举。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成立于 1981 年。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脚步推进, 社会须要大批专门人才, 群众要求学习的心愿非常太强烈, 己有的高等教育方式都无法满足社会 的需求。 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 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 度。 1980 年 10 月北京市政府做出“关于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评制度的决定”。 1981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订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广州、上海、天 津三区试行。以后出席试点的市逐年降低,到 1985 年全省各市、自治区、直辖市都举办了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88 年 3 月 3 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总结了各地的经验,报国务院 批准颁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 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立法的方式做出了明晰规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布全省 31 个市、自治区、直辖市,及 军队系统和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 1999 年上半年,全国 累计报考出席自学考试的考生达 9048 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 244.22 万人(其中专科毕 业生 16.49 万人,专科毕业生 227.72 万人),中专毕业生 39 万多人,1999 年上半年的 报考人数达到 645 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名声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 注,影响殃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的高等教育方式。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晰规定:“国家推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 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则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 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任务、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自考考研政策, 是个人自学、 社会助学 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方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推动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推进在职专 业教育和学院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 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根据国务 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出席自学考试。 组织管理 1.中央机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 家、学者组成。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教育部筹建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 该机构同时作为 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目前教育部自考办筹建的内部处(室)包括:自考综合处、自考工科 处、省级命题指导办公室、自考理科处、自考助学指导处及考务与监察处、教材与出版处、科研 处、信息统计处等相关(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按照工作须要筹建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 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参与编撰和推荐适宜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 对本专 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 成。 △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由国外有关教育行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 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是自学考试新政、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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