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修订)
(浙大发研〔2005〕123号)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根据国家招生新政和规定投档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 新生入学
第一条 研究生新生应该在中学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量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事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年限为2周。未事假或事假逾期尚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诱因超过中学规定的事假时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检查时限内发觉重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该在报到时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检查时限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者,需同时递交中学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所确诊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诊所防保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初审,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为1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者应该回去或回原单位诊治、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种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开具各种相关证明。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该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递交中学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所开具的痊愈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申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根据即将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即将入学时间开始估算。
直接攻博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规定对其进行检查。由各大学检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并检测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由校医院检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检查合格的新生由大学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则逾期不代办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按照报到与检查情况给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研究生院院务大会初审决定,常务副院长签发文件后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籍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章 注册、考勤与事假
第五条 研究生每年注册2次,在秋季学期开学和冬季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中学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大学研究生管理部门申领注册手续。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浙大研究生就业薪资,导师确认其当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情况。
不能按量注册者应该事先事假(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批准后方为有效。无正当理由不按量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手动转学。
研究生应该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申领好各项缴费手续。未按中学规定收取杂费或则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